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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波嫖娼门女子状告乐视索50万 二审胜诉获赔1.1万
2016-08-24 15:09:19  牛华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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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截图20160824150044

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案件快报,内容如下:

因乐视网娱乐频道播放的一段视频内容涉及“黄海波”事件女主角刘某的个人隐私,刘某将乐视网诉至法院,要求乐视公司删除涉案视频,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乐视网侵权并判决乐视网支付刘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该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2014年5月,乐视公司经营的www.letv.com网娱乐频道中有一段标题为“媒体曝某黄姓演员所嫖女子:沈阳人 变性已4年”的视频,该视频报道称:“‘黄海波’事件女主角刘某系沈阳人,1987年出生,自己与其相识已六七年,大家都叫她小雪,且刘某确为变性人,变性至今已有4年,但做女性打扮已9年,始终无正式工作,在沈阳期间常活跃在夜总会,最近一两年去了北京……”刘某在发现该视频后,认为乐视公司在视频中公开其姓名、籍贯、年龄等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等相关权利,并给刘某生活及工作造成极大的困扰和无法挽回的社会影响,故将上述视频进行公证并诉至法院要求乐视公司在其网站上删除上述视频、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0万元及证据保全费1000元。 

对此,乐视公司辩称,首先,刘某母亲在上述视频出现之前已将刘某姓名、年龄、职业及变性手术经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故此类信息已非刘某个人秘密,该公司视频只是援引已公开信息,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其次,乐视网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已尽到法定义务。网站上视频内容由网友上传,并非其公司发布,该公司依法对网友上传的内容已经事先设定了相应的监控和审查措施。刘某在发现涉案视频后,并没有及时向乐视公司发送任何删除通知,该公司在收到刘某的起诉材料后已经及时删除涉案视频,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乐视公司虽主张涉案视频为网友提供,但并未提交相关网友信息,且视频过程中存在乐视公司插播的广告、并带有“乐视娱乐播报”等字样,故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涉案视频应为乐视公司直接提供。从涉案视频来看,其标题和内容包括事主的姓名、籍贯、变性的事实及时间、工作及行踪等个人信息,上述事实达到对刘某对号入座的效果,且上述信息属刘某不愿公开之个人隐私范畴,涉案视频在互联网公开发布必然会造成刘某个人隐私信息的公然传播,也会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故法院认定乐视公司提供的涉案视频已构成对刘某隐私权的侵犯,并判决乐视公司在其经营的“乐视网”网站上向刘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及合理支出1000元。

一审判决后,刘某及乐视公司均表示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刘某上诉认为乐视公司作为全国大型网络公司,其经营的视频网站,每天有大量浏览量,而一审法院认定的一万元精神损失赔偿金远远不能弥补对其的伤害和损失,故请求二审法院判令乐视公司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

乐视公司亦上诉主张其公司发布的视频内容信息来源于刘某之母接受南都娱乐周刊记者采访时的陈述,而鉴于其母女关系,可以推定刘某的信息公开是本人允许的,即使未经允许,刘某的信息公开也是其母亲之责,与其公司无关,且其信息已经被媒体广泛报道,不属于个人秘密。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乐视公司将涉及刘某个人私密身体健康及社会敏感事件的信息以视频形式对外发布,虽其抗辩视频内容为已公开的信息,但乐视公司在其制作发布该视频前,既未征得刘某本人许可,亦未对视频内容的真实性予以核实,未经授权、核实转载他人私密信息的,属于散布、公开、披露了他人隐私秘密,构成侵犯刘某的隐私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结合侵权行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侵权后果及侵权人获利情况加以认定。结合本案事实,乐视公司作为经营性网络公司,具有营利性,考虑到本案涉及事件确已在社会具有一定公开性,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热线:010-68947455

关键词: 黄海波

责任编辑:刘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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