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澎湃新闻)
江苏广电窝案的冰山一角近期揭开。
近期,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以下简称“江苏省广电总台”)卫视频道节目采购部原副主任江红,在采购电视剧业务中,为东阳千乘影视有限公司、华夏视听环球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30家影视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840余万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卷入江红受贿案的30家影视公司中,不乏知名上市影视公司的身影。中国影视娱乐行业首家上市公司华谊兄弟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国内知名的影视传媒机构长城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影视”)亦涉案。
2007年7月,华谊兄弟为谋取利益,该公司发行人伊某在北京向江红行贿现金44万元。
2011年8月,长城影视为谋取利益,该公司董事长赵某甲在北京新世纪饭店向江红行贿现金10万元。
除了受贿罪指控外,检方指控江红所犯的罪名还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截至2015年1月28日案发时,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631.204578万元的财产,被告人江红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16年8月22日,因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罪,江红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70万元。
多家知名影视公司涉案
判决书显示,江红,女,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广电总台卫视频道节目采购部原副主任,曾任江苏省广电总台电视节目采购部节目主管、电视节目采购部地面频道采编二室高级采购主管、卫视频道节目采购部副主任兼采购科科长、卫视频道总编室副主任兼采购部主任、营销部节目采购部副主任兼采购科科长、节目采购部副主任兼采购科科长。
因涉嫌犯受贿罪,江红于2015年1月2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5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江红利用担任省广电总台卫视频道节目采购部副主任等职务之便,在电视剧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830.8万元、港币20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846.969万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检方指控江红受贿的29起行为,都与电视剧业务采购有关。卷入江红受贿案的影视公司多达30家,中国影视娱乐行业首家上市公司华谊兄弟也涉案。不过,该行贿行为发生在华谊兄弟上市之前。
华谊兄弟官网显示,华谊兄弟是中国大陆最知名的综合性娱乐集团,由王中军、王中磊兄弟创立于1994年,并于2009年登陆创业板,被称为“中国影视娱乐第一股”。
检方指控,2007年7月,被告人江红利用担任省广电总台卫视频道采购部副主任兼采购科科长的职务之便,在采购电视剧业务中,为华谊兄弟谋取利益,在北京市收受该公司发行人伊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44万元。
此外,卷入江红受贿案的还有在影视剧行业内高产的长城影视。公开信息显示,长城影视是国内知名的影视传媒机构,拍摄过《红楼梦》、《大明王朝》等电视剧,2014年6月,长城影视成功借壳上市。
检方指控,2011年4月,被告人江红利用担任省广电总台营销部节目采购部副主任兼采购科科长的职务之便,在采购电视剧业务中,为长城影视谋取利益,同年8月在北京新世纪饭店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赵某甲给予的现金10万元。
除了华谊兄弟外,给江红行贿金额超过30万元的影视公司包括山东天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视灿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拉风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西安金画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榆林东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
给江红行贿金额最多的是东阳紫骏辉煌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东阳紫骏长河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两家影视公司负责人曹某乙。2010年6月至12月间,他送给江红现金65.8万元。
对于检方上述指控,南京中院经审理后均予以查明,确认为事实。
检举揭发他人犯罪 查证属实
判决书显示,截至2015年1月28日案发时,江红的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2215.894151万元;江红家庭消费支出及其他支出人民币共计664.508661万元。除受贿犯罪实际所得折合人民币846.969万元,合法收入人民币930.229234万元,其他来源所得人民币472万元外,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631.204578万元的财产,被告人江红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判决书还显示,2015年1月28日,办案机关通知被告人江红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江红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江红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江红落马后,江苏广电系统反腐大幕就此拉开。江苏卫视综艺频道原总监石卫平、江苏省广电总台地面频道广告部原主任缪林、江苏卫视广告部原主任龚立波、江苏卫视节目采购部原主任张彦等多人落马被查。
据《财经》此前报道,2016年11月24日,在南京第一高楼紫峰大厦,检察机关将江苏省广电总台前任台长周莉从办公室内带走调查。
不过,公开的江红判决书中并未披露江红检举揭发的对象和具体事实。
“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江红涉案款1564.235291万元,查封江红购买的房产一套。”上述判决书显示。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江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江红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告人江红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江红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江红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红全部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16年8月2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红受贿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江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7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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